任熙先生、陳建華先生:
因你們操縱股票的行為涉嫌違反2005年修訂、2014年修正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2005年《證券法》)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、第四項的規定,構成2005年《證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條所述行為。依據2005年《證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,我會(huì )擬決定:沒(méi)收違法所得1,217,112.40元,其中任熙承擔608,556.20元,陳建華承擔608,556.20元;并處以3,651,337.12元的罰款,其中任熙承擔1,825,668.56元,陳建華承擔1,825,668.56元。此外,鑒于你們涉嫌違法行為情節嚴重,依據2005年《證券法》第二百三十三條和《證券市場(chǎng)禁入規定》(證監會(huì )令第115號)第三條、第五條的規定,我會(huì )擬決定對任熙、陳建華采取5年證券市場(chǎng)禁入措施。
因其他方式無(wú)法送達,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〔2025〕2號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(huì )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(shū)》,限你們在本公告發(fā)出之日起30日內,到我會(huì )領(lǐng)取前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(shū)(聯(lián)系電話(huà)010-88061416),逾期即視為送達。
如你們對我會(huì )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,可在告知書(shū)送達之日起5個(gè)工作日內向我會(huì )申請陳述和申辯,也可申請舉行聽(tīng)證。逾期即視為放棄陳述、申辯和聽(tīng)證的權利,我會(huì )將按照前述告知書(shū)認定的事實(shí)、理由和依據對你們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。
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(huì )
2025年2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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